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債權人 廖建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旺角鋼有限公司王洪紅 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弘旺角鋼有限公司業於111年
1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939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確認 王洪紅裕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