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5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律師被告戊○○
樓之6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壬○○
辛○○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 鄭弘明 律師被告庚○○
號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己○○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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