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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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選任辯護人周春霖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6日執行羈押,後因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而停止羈押,復於98年9月2日因該案件執行期滿本院再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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