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2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   告  柯景宗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28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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