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博志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