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647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林清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林清忠與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提出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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