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九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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