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十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禁止直接或間接為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六行應補充「上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八個月,詎甲○○於收受上開保護令後」,及犯罪事實欄第七行關於「在南投縣○○鎮○○路○○號秀傳醫院外」應更正為「在南投縣○○鎮○○路○○號竹山秀傳醫院二樓檢驗室外」,及犯罪事實欄第八行關於「朝乙○○工作之秀傳醫院內」應更正為「朝乙○○工作之檢驗室內」,及犯罪事實欄第九行「不法侵害」後應補充「及騷擾」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明定。查被告甲○○於行為時係告訴人乙○○之配偶,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告訴人,業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之侵害,是被告之行為即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及騷擾,故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檢察官之聲請書漏引該條第一款)。又被告違反保護令之內容雖有二款,然因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係以單一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禁止直接或間接對於告訴人為騷擾行為,被告既僅係違反同一民事保護令,應僅論以一個違反保護令罪。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以下簡稱為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一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其修正結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其法定罰金刑之最高額固無變更,惟最低額已由「銀元一元即新台幣三元以上」,提高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故被告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定其法定罰金刑之最低額,附此指明。
(三)爰審酌被告:(1)無前科(參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良好;(2)惟遇事不知理性溝通,動輒以不堪之言詞騷擾告訴人,漠視保護令所為之禁止行為,致告訴人精神受創;(3)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刪除,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即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