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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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戴顗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對相
對人之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
第65153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並於民國96年4月20日
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復於99年10月1日將該債權讓與
訴外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歐凱公司),歐凱公司
再於同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遂向相對人戴顗峰
為債權讓與通知,惟上開通知書經郵局向相對人住所投遞後
,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刊登公告之新聞紙、相對人戶籍謄本、
通知書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戴顗峰
之住所為「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號4樓」
,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退件
信封上雖由郵務機關註明「招領逾期」,惟經本院依職權函
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派員查訪,其調查結果發現相
對人戴顗峰並未居住該址,目前行方不明,此有桃園縣警察
局八德分局100年8月13日德警分刑字第1003024401號函附
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
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