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4年11月2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4、5、6、9所示各罪,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均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犯罪;如附表編號2、3、7、8、10至13所示各罪,為竊盜犯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型態,前揭各罪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得以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並考量如附表編號2、3、7、8、
10、11、13至15所示各罪,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時,刑度上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以及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5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104年度偵字第12684號│104年度偵字第1268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事├──┼────────────┼────────────┼────────────┤│實│判決│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14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判├──┼────────────┼────────────┼────────────┤│決│確定│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4│5│6│├────┼────────────┼────────────┼────────────┤│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日│104年9月4日│104年9月4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60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30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309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8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事├──┼────────────┼────────────┼────────────┤│實│判決│104年12月25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8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923號││判├──┼────────────┼────────────┼────────────┤│決│確定│105年1月18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日期││││└─┴──┴────────────┴────────────┴────────────┘┌────┬────────────┬────────────┬────────────┐│編號│7│8│9│├────┼────────────┼────────────┼────────────┤│案由│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10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26日│104年5月31日│││││104年7月25日│││││104年7月22日│││││104年7月28日│││││104年8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0662號│104年度偵字第20662號│104年度偵字第11240號││││104年度偵字第22273號│104年度偵字第22273號│││││104年度偵字第22358號│104年度偵字第223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104年度壢簡字第1060號││事├──┼────────────┼────────────┼────────────┤│實│判決│105年2月19日│105年2月19日│105年3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104年度壢簡字第1060號││判├──┼────────────┼────────────┼────────────┤│決│確定│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4月25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8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編號│10│11│12│├────┼────────────┼────────────┼────────────┤│案由│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5月7日│104年8月16日│104年6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587號│104年度偵字第19587號│104年度偵字第26001號││││104年度偵字第20555號│104年度偵字第2055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3號││事├──┼────────────┼────────────┼────────────┤│實│判決│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5年5月4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9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決│確定│105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105年5月3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13│14│15│├────┼────────────┼────────────┼────────────┤│案由│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共6罪)│├────┼────────────┼────────────┼────────────┤│犯罪日期│104年7月17日│104年7月17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12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919號│104年度偵字第18919號│104年度偵字第18919號││││104年度偵字第20556號│104年度偵字第20556號│104年度偵字第2055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事├──┼────────────┼────────────┼────────────┤│實│判決│105年12月14日│105年12月14日│105年12月14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判├──┼────────────┼────────────┼────────────┤│決│確定│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2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16│17│(以下空白)│├────┼────────────┼────────────┼────────────┤│案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1日│104年7月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301號│104年度偵字第1512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85號│105年度易字第501號│││事├──┼────────────┼────────────┼────────────┤│實│判決│105年12月14日│106年6月16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185號│105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確定│106年1月10日│106年7月1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