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