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