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48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珍珠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
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上午11時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8日,簽立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600,000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則按定儲利率加碼年息百
分之四點七九(現為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付,如未依約清
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14日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個人小額貸款契約書暨約定
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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