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柯能識 訴訟代理人 柯水波 被告 潘彩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訴之聲明一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57,600元(計算式:面積3,032元㎡×公告現值1,800元/㎡=5,457,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4,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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