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5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兆銘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湯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區○○路○○號2樓,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請求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查被告確實設籍於新北市○○區○○路○○號2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新北市新店區之所屬法院管轄,而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是原告請求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定民國103年9月15日上午9時50分之庭期取消,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