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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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98號聲請人 邵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禾全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