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6號聲請人 許賢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盛豐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更正 陳明 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或提出已將本票裁定聲請狀繕本
送達相對人之收件回執,以確定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抑或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自本票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