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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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許金車 相對人 呂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炳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許金車及第三人 陳美惠何水木王碧雲林昭吟陳飛煌李瑞碧陳秋杏吳美雲 、郭廷嘉所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5月31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為95年5月31日,本件聲請人許金車債權額比例為17分之2,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呂炳輝簽立同意書,表明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承澤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員工退休金擔保,倘日後賣得價金扣除稅金及費用後之餘額不足1,000,000元時,以實際餘額為準,若賣得價金扣除稅金及費用後之餘額大於1,000,000元,多餘之部分歸於員工所有,價金分配之方式按員工在職年數之多寡作為分配價金比例之標準。聲請人許金車於85年5月31日退出投保單位承澤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85年5月31日至95年5月31日間,該公司從未支付聲請人遣散費280,8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相對人呂炳輝出具之同意書1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呂炳輝100年5月23日所提之陳報狀,陳稱抵押權係擔保其母呂 陳秀蘭 所經營承澤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退休金,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賣得價金扣除稅款及費用後之餘額如不足1,000,000元時,以實際餘額為分配,如餘額超過1,000,000元,則由員工按債權額比例分配取得所有,本件系爭土地究竟能賣得多少價金無從計算,從而聲請人主張之借款金額,顯非真實,且相對人並未積欠聲請人債務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呂炳輝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台南市○○○區○○○段│569│建│9.26│133分之13│└──┴───┴────┴───┴──┴─┴────┴─────┘┌───────────────────────────────┐│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70│建│135.65│133分之13│├──┴───┴────┴───┴──┴─┴────┴─────┤│重測前:中山段二小段5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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