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05號聲請人 陳正迪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0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 歐陽新君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陽新君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02號裁定准許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69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69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影本為憑,惟相對人歐陽新君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審理在案,此有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該保全請求之本案既已繫屬於法院,自無從再命其限期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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