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34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楊台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