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湯桂賢
被   告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原告提出起訴狀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既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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