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莉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莉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莉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許莉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10月26日下│100年10月26日下│100年11月21日晚│││午1、2時許│午1、2時許│間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61、25│毒偵字第2461、25│毒偵字第2461、25│││33號│33號│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45│100年度訴字第945│100年度訴字第94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101年2月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45│100年度訴字第945│100年度訴字第945││││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3月3日│101年3月3日│101年3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64號│││(編號1至4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晚│100年11月1日下午│100年11月1日下午│││間8時30分許│4時許│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461、25│毒偵字第42、54、│毒偵字第42、54、│││33號│201號│20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45│101年度訴字第112│101年度訴字第1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7日│101年4月3日│101年4月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45│101年度訴字第112│101年度訴字第112││││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3月3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74號│││執字第864號│(編號5至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編號1至4業經│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徒刑一年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100年度訴字第9│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6日某時│100年12月6日某時│100年12月25日下│││許│許│午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54、│毒偵字第42、54、│毒偵字第42、54、│││201號│201號│20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2│101年度訴字第112│101年度訴字第1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日│101年4月3日│101年4月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2│101年度訴字第112│101年度訴字第112││││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74號│││(編號5至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以下空白)│(以下空白)│││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25日下│(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午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54、│││││20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下空白)│(以下空白)││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2│(以下空白)│(以下空白)││││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日│(以下空白)│(以下空白)│├───┼────┼────────┼────────┼────────┤││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2│(以下空白)│(以下空白)││││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7日│(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執字第1574號│││││(編號5至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