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聲請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郭淑文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淑文(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巷○號)於生前向聲請人借貸款項,惟被繼承人已於98年6月12日死亡,查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淑文之遺產管理人,俾利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申請書暨約定書、電腦帳務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法庭函等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陳黎燕聲請,經本院於99年2月9日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60號民事裁定選任由 田英輔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