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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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兩名幼女,生活起居無人代為照料,生活上亦無任何依靠,身為母親無法照料女兒致終日以淚洗面,被告願限制住居配合傳訊,並願付保證金,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上訴於最高法院,而改由最高法院羈押(嗣送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50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