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9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楊弘儒
       高忠興
被   告  龔佳偉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
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日對被告龔佳偉提起本件訴訟,惟龔
佳偉已於起訴前之108年8月17日死亡,有龔佳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南司小調字第515號卷
第73頁)。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
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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