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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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81號

聲請人 賴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伯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本票正本。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四、提出相對人趙伯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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