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四○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以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及如附表三所示支票背面「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印文叁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擔任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傳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號八樓,負責人為甲○○)之副總經理,為資傳公司處理電子商務部門電腦週邊設備買賣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於八十九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年二月間止,擔任由資傳公司轉投資設立之賽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博公司,營業處所及負責人均同資傳公司)副總經理,為賽博公司處理電腦週邊設備買賣及廣告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為提高銷售營業績效,而為下列不法行為:
(一)資傳公司部分:
1、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之背信、業務侵占犯意,違背其應竭力為公司創造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低價出售公司貨品之義務,先於八十九年初,藉由不知情之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憶冠昌公司,設於桃園市○○路○○○號十一樓之六)業務人員 洪國峰 之協助,尋覓下游銷貨廠商,約定每筆交易由洪國峰抽取銷售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不等之仲介佣金。自同年四月間起自九十年一月間止,連續多次以資傳公司之名義,向上游供應廠商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號四樓,負責人為 苗豐強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二○一之二四號六樓,負責人為 陳文琦 )、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港墘錄二○○號六樓,負責人為 廖明進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號三樓,負責人為 王永泉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路二○一之三二號六樓,負責人為 王雪紅 )等訂購電腦週邊商品,指示上游廠商直接將所訂購之貨品寄存於資傳公司之倉庫或洪國峰所指定之處所,再透過洪國峰,以低於資傳公司進貨成本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不等之價格,銷售予憶冠昌公司或洪國峰所覓得之啟揚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路○段○○○號之二十樓之十,負責人為 葉力維 )、源揚國際有限公司( 張銘同 )、全線通股份有限公司(現設於臺北市○○路○○○號二樓,負責人為 陳易德 )、全百股份有限公司( 姚坤成 ,業務經理 王彥田 )、詮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號三樓)、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生暉煤氣有限公司、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泰亞事業有限公司、淺藍科技有限公司、賽博公司等下游廠商,致生損害於資傳公司之財產。至銷售所得之貨款,部分由下游廠商直接匯入資傳公司於大安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或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部分匯入洪國峰設於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建成分社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或其指定之帳戶( 張文馨 設於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建成分社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張文馨設於華僑銀行臺中分行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部分由下游廠商直接以現金交予洪國峰,由洪國峰扣除仲介佣金(共計約新臺幣《下同》七、八十萬元)後,再以現金、匯款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轉交乙○○。但乙○○並未將此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全數上繳資傳公司,僅將部分貨款繳回以沖銷進項帳款,而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總計八百十八萬四千一百四十元,以供個人買賣股票之用(其中附表一編號號支票,原票據面額為五百六十萬元,但乙○○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指示洪國峰將二百四十萬元款項匯入資傳公司前揭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中,故此部分應予扣除。)
2、乙○○復基於前述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八所示之資傳公司庫存電腦週邊設備侵占入己,總計八萬九千五百四十五四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循上開方式轉售下游廠商牟利。
3、於八十九年十月間,資傳公司因清理帳冊而發覺對憶冠昌公司之「應收帳款」已高達五、六百萬元,乃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繳款通知書向洪國峰催討。乙○○獲悉上情後,為免東窗事發,隨即向不知情之友人即世週寶有限公司(下稱世週寶公司,設於臺北縣永和市○○路○○○號,負責人為 林世森 )股東 陳建勝 (綽號 阿寶 ),在上開世週寶公司營業處所,調借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支票二紙,並未經憶冠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擅自偽刻「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一枚,足以生損害於憶冠昌公司,且基於概括之犯意,未經憶冠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持以連續蓋用於該二紙支票背面,偽造憶冠昌公司之背書,使憶冠昌公司負有票據債務,復將該二紙支票交予資傳公司會計人員,以抵償憶冠昌公司積欠之貨款,足以生損害於憶冠昌公司。乙○○並指示洪國峰於同年月三十日,將先前貨款二百八十萬元自上海商銀新莊分行匯至世週寶公司上開帳戶,確保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支票得以兌現。惟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支票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乙○○再於上址向陳建勝調借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支票一紙,並基於前述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憶冠昌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持以連續蓋用於上開支票背面,偽造憶冠昌公司之背書,使憶冠昌公司負有票據債務,復將該紙支票交予資傳公司會計人員,足以生損害於憶冠昌公司,惟屆期仍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直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洪國峰始因乙○○之要求而匯款二百四十萬元至資傳公司設於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4、乙○○復承前述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止,連續多次違反資傳公司之進貨流程,未依規定填寫進貨單,擅自以資傳公司名義向如附表四所示之上游廠商進貨,總計八百三十三萬三千九百八十三元,並將此業務持有之貨物侵占入己,循上開方式轉售下游廠商牟利,而將上游廠商之請款書、發票隱匿不報。
5、乙○○為避免資傳公司發覺其上開高價低賣及侵占貨款等不法行為,乃基於概括之偽造業務上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明知銷售下游廠商之貨品價格係低於進貨成本百分之十二至十五,竟以進貨成本加計百分之一利潤為銷售金額,連續多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進貨單、出貨單等單據,持以交付不知情之資傳公司會計人員,使其於傳票等會計憑證及總帳、分類帳、現金簿等帳冊上,將此不實交易事項登載為下游廠商之「應收帳款」,足生損害於資傳公司對會計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賽博公司部分:乙○○為彌補資傳公司因其前述不法行為所生之虧損,復承前述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二月間止,連續多次擅自以賽博公司名義,向如附表五所示之上游廠商進貨,總價額計六百十九萬一千四百十一元,並將此業務持有之貨物侵占入己,循上開方式轉售下游廠商牟利,而將上游廠商之請款書、發票隱匿不報,以所得款項沖銷資傳公司之應收貨款。
(三)嗣乙○○於九十年二月間離職後,主動向資傳公司人員坦承上情,而於同年四月四日偕同資傳公司人員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自首。
二、案經乙○○自首,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
(一)關於事實欄第(一)1項部分: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擔任告訴人資傳公司之副總經理,以事實欄第一項所述之方式,將告訴人公司所進貨品以低於進貨成本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之低價銷售予下游廠商,並有侵占告訴人公司貨款之行為(見調查卷第一至八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七頁反面、二十至二十一頁之訊問筆錄,本院卷第二
十、六十、七十至七十一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六頁至第八十頁之審判筆錄),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伊以低於進貨成本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之價格銷售告訴人資傳公司之貨品,係遵循公司對於電子商務部門所擬定之低價行銷策略;因告訴人公司並非門市廠商,進貨成本原本即較一般門市廠商高出約百分之三,而為維持公司銷售方面之競爭力,又須以低於一般門市進貨價約百分之三之價格銷售予下游廠商,再扣除有時下游廠商不願收發票而須由公司自行吸收之百分之五營業稅,以及應給付洪國峰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不等之仲介佣金,故最後僅能以低於進貨成本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之價格銷售貨品;告訴人公司依此而定出低價行銷之策略,並以廣告收入彌補此項虧損云云。惟查:
1、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歷歷(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三頁之追加告訴及補充告訴理由狀,本院卷第二十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一頁之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公司現任副總經理丙○○(見調查卷第四十九至五十三頁之調查筆錄,見偵查卷第八頁之訊問筆錄)、洪國峰(見偵查卷第七十五至七十七頁之偵訊筆錄)、葉力維(見調查卷第一○三至一○六頁之調查筆錄,見偵查卷第十八至二十頁)、陳易德(見調查卷第一一二至一一四頁之調查筆錄,見偵查卷第九頁)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資訊傳真EC案損失總表、盜收應收帳款明細表、進貨廠商交易明細表、統一發票、送貨單、客戶報價單、交貨單、初貨單、送貨簽收單、領貨證明、EC款明細(見調查卷第十四至三
十四、四十四至四十八頁,偵查卷第四十至六十九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離職申請表(見偵查卷第三十九、九十一頁)、資傳公司無法收取貨款之損失明細表、發票、取回退票憑單、退票理由單(見偵查卷第一○五至一三二頁)在卷可稽。
2、被告雖辯稱八十九年間告訴人公司對於電子商務部門係採取低價行銷策略云云,惟此為告訴人之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否認(見本院卷第二十四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一頁之訊問筆錄),且被告係以低於進貨成本「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之低價銷售告訴人公司之貨品,此等不合理之賠售價格,顯已逾越一般交易行為所得允許之虧損程度,難認係合乎交易常情之行銷策略。況且,倘被告確係遵循告訴人公司之低價行銷策略進行銷貨,又何需如事實欄第二項所述,製作不實金額之出貨單等單據,持以交付會計人員憑以登載於相關帳冊,而隱瞞其低價出售貨品之事實?是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二)關於事實欄第(一)2項部分: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七頁反面之訊問筆錄,本院卷第二十頁之訊問筆錄、第六十頁、第七十頁至第七十一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六頁至第八十頁之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公司指訴(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頁之追加告訴及補充告訴理由狀,本院卷第二十、七十一頁之訊問筆錄、第二十九至三十頁之陳報狀),復有存貨盤損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三三頁)。
(三)關於事實欄第(一)3項部分: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調查卷第一至八、四十一至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七頁反面之訊問筆錄,本院卷第二十二至二十三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七頁至第七十九頁之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之指訴(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頁之追加告訴及補充告訴理由狀,本院卷第二十四、七十一頁之訊問筆錄)及證人丙○○(見調查卷第五十、頁之調查筆錄)、洪國峰(見調查卷第七十六至七十七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八頁反面之訊問筆錄)、 陳健勝 (見調查卷第一一五至一一七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九頁之訊問筆錄)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存款對帳單、偽造憶冠昌公司之印文(見調查卷第九至十、三十五至四十頁,偵查卷第七十頁至第七十一頁)、資傳公司繳款通知書、轉帳傳票(見調查卷第十一至十三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對帳單影本(見調查局卷被告第二次調查筆錄後附證物)及偽刻之憶冠昌公司印章一枚扣案可佐。
(四)關於事實欄第(一)4項部分: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調查卷第一至八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七頁反面之訊問筆錄,本院卷第六十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七頁至第八十頁之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之指訴(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頁之追加告訴及補充告訴理由狀,本院卷第二十、二十四頁之訊問筆錄、第二十九至第三十頁之陳報狀)及證人丙○○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調查卷第五十二頁之調查筆錄),復有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因乙○○私下進貨致資傳公司應給付貨款之損失明細表、送貨單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七十二至九
十、九十二至一○四頁)。
(五)關於事實欄第(一)5項部分: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調查卷第一至八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七頁反面之訊問筆錄,本院卷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三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七頁至第七十九頁之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之指訴(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頁之追加告訴及補充告訴理由狀,本院卷第二十四、七十一頁之訊問筆錄)及證人丙○○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調查卷第五十一至五十三頁之調查筆錄)。
(六)關於事實欄第(二)項部分: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調查卷第一至八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七頁反面之訊問筆錄,本院卷第二十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二頁之訊問筆錄、第七十七頁、第八十頁之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公司之指訴(見偵查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頁之追加告訴及補充告訴理由狀,本院卷第三十頁之陳報狀、第七十二頁之訊問筆錄)及證人丙○○證述情節相合(見調查卷第五十、五十二頁反面至五十三頁之調查筆錄,偵查卷第八頁之訊問筆錄),復有賽博公司應付貨款損失明細表、發票、出貨單(見本院卷第三十一致四十頁)附卷可憑。
(七)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第(一)1項所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核被告如事實欄第(一)2、5、(二)項所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核被告如事實欄第(一)3項所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章後偽造印文,用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憶冠昌公司之印章,為間接正犯。
(四)核被告如事實欄第(一)5項所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所犯前揭背信罪、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
(六)
1、被告於九十年四月四日,偕同丙○○等告訴人公司人員前往臺北市調處自首其犯行,並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此經證人即調查員 張建國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四頁之訊問筆錄),復有九十年四月四日調查筆錄(見調查卷第一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肆字第○九一四三四一三四○○號函(見本院卷第五十五頁)在卷可按。
2、證人丙○○雖證稱已於九十年三月間向友人即臺北市調處調查員 張天瑞 提及本案之原委,故本案被告不合乎自首之要件云云(見本院卷第六十五至六十八頁之訊問筆錄)。惟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六四一號判例參照)。查證人丙○○自陳先前與臺北市調處人員之聯繫均以口頭告知案情,透過私交而請教處理方法,自同年四月四日後始陸續提出告訴狀及證據資料予張建國等情(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之訊問筆錄),足見於前述聯繫期間內,臺北市調處人員對於被告之犯罪嫌疑,尚缺乏確切之根據,難認其「已發覺」被告之犯罪。
3、準此,本案被告仍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
(七)爰審酌被告身為資傳公司及賽博公司副總經理,不思忠於職守,竟為一己之私慾,利用職務之便而加損害於公司之財產利益,並侵占公司款項、貨品,致公司蒙受高額損害,惟犯後主動向告訴人公司坦承犯行,且向調查局自首犯罪,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扣案偽造之憶冠昌公司印章一枚,及如附表三所示支票背面之偽造「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雖未載明被告如事實欄第(一)2項所述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告訴人公司庫存電腦週邊設備,以及如事實欄第(一)3項所述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等事實,惟此部份既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並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上訴。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附表一
┌───┬──────┬─────┬─────┬─────┬─────┐│編號│廠商│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金額│備註│├───┼──────┼─────┼─────┼─────┼─────┤│一│(未記載)│89.07.20│BU00000000│74,000││├───┼──────┼─────┼─────┼─────┼─────┤│二│(未記載)│89.07.21│BU00000000│74,000││├───┼──────┼─────┼─────┼─────┼─────┤│三│(未記載)│89.07.21│BU00000000│74,250││├───┼──────┼─────┼─────┼─────┼─────┤│四│(未記載)│89.07.21│BU00000000│83,250││├───┼──────┼─────┼─────┼─────┼─────┤│五│(未記載)│89.07.21│BU00000000│78,000││├───┼──────┼─────┼─────┼─────┼─────┤│六│ 金永琦 │89.07.26│BU00000000│68,250││├───┼──────┼─────┼─────┼─────┼─────┤│七│(未記載)│89.09.11│CS00000000│84,122││├───┼──────┼─────┼─────┼─────┼─────┤│八│賽博科技股份│89.10.11│CS00000000│35,214││││有限公司│││││├───┼──────┼─────┼─────┼─────┼─────┤│九│(未記載)│89.10.18│CS00000000│13,900││├───┼──────┼─────┼─────┼─────┼─────┤│十│詮百電腦股份│89.10.21│CS00000000│551,250││││有限公司│││││├───┼──────┼─────┼─────┼─────┼─────┤│十一│昶捷物流股份│89.11.07│DQ00000000│4,980││││有限公司│││││├───┼──────┼─────┼─────┼─────┼─────┤│十二│生暉煤氣有限│89.11.17│DQ00000000│92,160││││公司│││││├───┼──────┼─────┼─────┼─────┼─────┤│十三│憶冠昌企業│89.11.30│DQ00000000│269,418││││有限公司│││││├───┼──────┼─────┼─────┼─────┼─────┤│十四│同前│89.11.30│DQ00000000│405,831││├───┼──────┼─────┼─────┼─────┼─────┤│十五│同前│89.12.05│HA0000000│3,200,000│即附表三編││││(發票日)│(支票)││號二之支票│├───┼──────┼─────┼─────┼─────┼─────┤│十六│大眾綜合證券│89.12.19│DQ00000000│2,600││││股份有限公司│││││├───┼──────┼─────┼─────┼─────┼─────┤│十七│泰亞事業有限│89.12.28│DQ00000000│5,250││││公司│││││├───┼──────┼─────┼─────┼─────┼─────┤│十八│憶冠昌企業│89.12.28│DQ00000000│390,000││││有限公司│││││├───┼──────┼─────┼─────┼─────┼─────┤│十九│淺藍科技有限│89.12.28│DQ00000000│122,849││││公司│││││├───┼──────┼─────┼─────┼─────┼─────┤│二十│全線通國際│89.12.28│DQ00000000│390,000││││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源揚國際有限│89.12.28│DQ00000000│556,491││││公司│││││├───┼──────┼─────┼─────┼─────┼─────┤│二十二│啟揚國際有限│89.12.28│DQ00000000│585,857││││公司│││││├───┼──────┼─────┼─────┼─────┼─────┤│二十三│憶冠昌企業│89.12.29│DQ00000000│511,700││││有限公司│││││├───┼──────┼─────┼─────┼─────┼─────┤│二十四│源揚國際有限│89.12.29│DQ00000000│193,200││││公司│││││├───┼──────┼─────┼─────┼─────┼─────┤│二十五│啟揚國際有限│89.12.29│DQ00000000│241,500││││公司│││││├───┼──────┼─────┼─────┼─────┼─────┤│二十六│賽博科技股份│90.01.04│EP00000000│4,386││││有限公司│││││├───┼──────┼─────┼─────┼─────┼─────┤│二十七│同前│90.01.05│EP00000000│2,112││├───┼──────┼─────┼─────┼─────┼─────┤│二十八│同前│90.01.05│EP00000000│4,511││├───┼──────┼─────┼─────┼─────┼─────┤│二十九│同前│90.01.08│EP00000000│2,363││├───┼──────┼─────┼─────┼─────┼─────┤│三十│同前│90.01.09│EP00000000│5,433││├───┼──────┼─────┼─────┼─────┼─────┤│三十一│同前│90.01.11│EP00000000│3,232││├───┼──────┼─────┼─────┼─────┼─────┤│三十二│同前│90.01.16│EP00000000│1,073││├───┼──────┼─────┼─────┼─────┼─────┤│三十三│同前│90.01.16│EP00000000│1,263││├───┼──────┼─────┼─────┼─────┼─────┤│三十四│同前│90.01.19│EP00000000│18,777││├───┼──────┼─────┼─────┼─────┼─────┤│三十五│同前│90.01.31│EP00000000│851││├───┼──────┼─────┼─────┼─────┼─────┤│三十六│同前│90.02.05│EP00000000│30,295││├───┼──────┼─────┼─────┼─────┼─────┤│三十七│同前│90.02.06│EP00000000│851││├───┼──────┼─────┼─────┼─────┼─────┤│三十八│同前│90.02.14│EP00000000│851││└───┴──────┴─────┴─────┴─────┴─────┘附表二
┌──┬────────────┬──┬─────┬─────┬───┐│編號│產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備註│├──┼────────────┼──┼─────┼─────┼───┤│一│跳舞機TV版│11│1,000│11,000││├──┼────────────┼──┼─────┼─────┼───┤│二│PCMCIA24XCDROMNB│1│2,314│2,314││├──┼────────────┼──┼─────┼─────┼───┤│三│CDROMFORACER732TX│1│2,000│2,000││├──┼────────────┼──┼─────┼─────┼───┤│四│UMAXASTRA4000U的光罩│1│50│50││├──┼────────────┼──┼─────┼─────┼───┤│五│IMTON11480磁片│4│389│1,556││├──┼────────────┼──┼─────┼─────┼───┤│六│憾訊S3SAVAGE4PRO32MB│1│500│500││├──┼────────────┼──┼─────┼─────┼───┤│七│憾訊C397SD-32/SAVAGE4GT│2│500│1,000││││32MBSD│││││├──┼────────────┼──┼─────┼─────┼───┤│八│IBM2.1GBDTNA-22160│1│900│900││├──┼────────────┼──┼─────┼─────┼───┤│九│憾訊RIVA120TNTAGP16MB│1│500│500││││ADRAM│││││├──┼────────────┼──┼─────┼─────┼───┤│十│憾訊VOODOO2PCI12MB│2│500│1,000││││SDRAM│││││├──┼────────────┼──┼─────┼─────┼───┤│十一│AUTOCADLT2000UG英文版│1│4,047.6│4,047.6││├──┼────────────┼──┼─────┼─────┼───┤│十二│RICOHMP7083A燒錄器│1│4,296│4,296││├──┼────────────┼──┼─────┼─────┼───┤│十三│1394卡│1│1,100│1,100││├──┼────────────┼──┼─────┼─────┼───┤│十四│BTC107key│1│166.54│166.54││├──┼────────────┼──┼─────┼─────┼───┤│十五│G4/400M7891TA/A│1│60,860│60,860││├──┼────────────┼──┼─────┼─────┼───┤│十六│LEMELMD-56KVPPCI數據機│3│481.82│1,445.46││├──┼────────────┼──┼─────┼─────┼───┤│十七│GenuinePS/2滑鼠│1│127.6│127.6││├──┼────────────┼──┼─────┼─────┼───┤│十八│AHA-2930UMACKIT控制卡│1│2,900│2,900││├──┼────────────┼──┼─────┼─────┼───┤│十九│AUTOCADLT2000中文升級版│1│3,404.77│(3,404.77)│補回│├──┼────────────┼──┼─────┼─────┼───┤│二十│IDE轉SCSI外接盒│1│2,812.5│(2,812.5)│補回│└──┴────────────┴──┴─────┴─────┴───┘附表三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支票號碼│金額│付款人│├──┼───────┼────┼─────┼─────┼──────┤│一│世週寶有限公司│89.11.30│HA0000000│2,800,000│上海商業儲蓄│││負責人: 林士森 ││││銀行永和分行│││││││(帳號:二一│││││││六四-五號)│├──┼───────┼────┼─────┼─────┼──────┤│二│同上│89.12.05│HA0000000│5,600,000│同上│├──┼───────┼────┼─────┼─────┼──────┤│三│同上│89.12.22│HA0000000│5,600,000│同上│└──┴───────┴────┴─────┴─────┴──────┘附表四
┌──┬──────────┬────┬─────┬─────┬───┐│編號│廠商(供應商)│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金額│備註│├──┼──────────┼────┼─────┼─────┼───┤│一│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11.29│DQ00000000│551,250││├──┼──────────┼────┼─────┼─────┼───┤│二│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12.06│DQ00000000│779,100││├──┼──────────┼────┼─────┼─────┼───┤│三│同上│89.12.18│DQ00000000│499,590││├──┼──────────┼────┼─────┼─────┼───┤│四│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9.11.28│DQ00000000│1,889,916││├──┼──────────┼────┼─────┼─────┼───┤│五│同上│89.11.29│DQ00000000│535,500││├──┼──────────┼────┼─────┼─────┼───┤│六│同上│89.12.05│DP00000000│1,354,416││├──┼──────────┼────┼─────┼─────┼───┤│七│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9.11.10│DQ00000000│1,314,396││├──┼──────────┼────┼─────┼─────┼───┤│八│同上│89.11.24│DQ00000000│408,450││├──┼──────────┼────┼─────┼─────┼───┤│九│同上│89.11.24│DQ00000000│93,083││├──┼──────────┼────┼─────┼─────┼───┤│十│同上│89.11.24│DQ00000000│206,850││├──┼──────────┼────┼─────┼─────┼───┤│十一│同上│89.11.29│DQ00000000│320,618││├──┼──────────┼────┼─────┼─────┼───┤│十二│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2.03│EP00000000│546,000││├──┼──────────┼────┼─────┼─────┼───┤│十三│建達國際股份又縣公司│89.12.30│DQ00000000│(58,086)│進貨│││││││折讓│├──┼──────────┼────┼─────┼─────┼───┤│十四│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03.15│DQ00000000│(53,550)│同前│├──┼──────────┼────┼─────┼─────┼───┤│十五│同上│90.03.15│DQ00000000│(53,550)│同前│└──┴──────────┴────┴─────┴─────┴───┘附表五
┌──┬──────────┬────┬─────┬─────┬───┐│編號│廠商(供應商)│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金額│備註│├──┼──────────┼────┼─────┼─────┼───┤│一│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1.12│EM00000000│1,344,000││├──┼──────────┼────┼─────┼─────┼───┤│二│同上│90.02.01│EM00000000│1,802,121││├──┼──────────┼────┼─────┼─────┼───┤│三│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0.01.17│EP00000000│500││├──┼──────────┼────┼─────┼─────┼───┤│四│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01.03│EM00000000│884,625││├──┼──────────┼────┼─────┼─────┼───┤│五│同上│90.01.12│EP00000000│1,491,000││├──┼──────────┼────┼─────┼─────┼───┤│六│同上│90.01.18│EP00000000│672,000││├──┼──────────┼────┼─────┼─────┼───┤│七│恆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01.03│EM00000000│5,775││├──┼──────────┼────┼─────┼─────┼───┤│八│同上│90.01.09│EM00000000│7,140││├──┼──────────┼────┼─────┼─────┼───┤│九│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01.17│EM00000000│(15,750)│進貨│││││││折讓│└──┴──────────┴────┴─────┴─────┴───┘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