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上訴人 古庭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12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古庭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幫助一般詐欺取財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同條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汪梅芬法官何俏美法官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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