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50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述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對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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