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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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明賢於民國106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192,336元正未給付,其中190,574元為本金;1,06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明賢於民國107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229,568元正未給付,其中227,010元為本金;1,85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明賢於民國106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211,647元正未給付,其中210,198元為本金;1,14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明賢於民國105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40,403元正未給付,其中39,551元為本金;15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蔡明賢於民國104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595,925元正未給付,其中591,590元為本金;3,63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蔡明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48,773元正未給付,其中48,267元為本金;20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明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9%│││190574││2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明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88%│││227010││2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蔡明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5%計│││210198││2月08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蔡明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9%│││39551││2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蔡明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9%│││591590││2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蔡明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9%│││48267││2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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