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張榮峯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張榮峯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李悌愷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張榮峰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妨害自由│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年減為有│有期徒刑4年││││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0.12.03│94年2月間│92.11.06│├────────┼─────────┼─────────┼─────────┤│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1年度偵字│新竹地檢9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05號│第1868號│第5008等號│├─┬──────┼─────────┼─────────┼─────────┤││法院│雄高分院│新竹地院│南高分院││最├──────┼─────────┼─────────┼─────────┤│後││93年度上訴字第645│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事│案號│號││323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12│97.08.22│99.04.29│├─┼──────┼─────────┼─────────┼─────────┤││法院│最高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95年度台上字第877│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99年度台上字第4773││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2.23│98.01.09│99.07.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95年度執續│新竹地檢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4號(臺中地檢│第3153號│第1634號(編號1-3│││96年執助1323;已執││定刑7年4月)│││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榮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1.12.04~91.1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85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事│案號│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30│││├─┼──────┼─────────┼─────────┼─────────┤││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57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173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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