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家中雙親無人照料,姐又出嫁,希望可以在執行前先予交保以便安頓家務,且聲請人於去年94年9月份及95年7月份在看守所服刑,有四度因急性支氣管炎戒護就醫紀錄,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即被告被訴竊盜犯行,業據本院於95年12月13日以95年度易字第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事實,是本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學業、事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謂其雙親乏人照料等情縱令屬實,亦不影響聲請人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末查被告所述罹患疾病之時間,係在去年9月份及今年7月間,至現今並未罹有非保外就醫不得治療之疾病,即與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應以「『現』罹疾病」為要件不符。綜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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