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告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
朱漢寶 律師 張倪羚 律師被告 林資益
張瑜鳳 林瑞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姿陵 律師
鄭至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2832」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149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屬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