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5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請提出相對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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