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賴炳煌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秉信 訴訟代理人 李苡瑄 被告 蔡坤旺 律師即 王曾金蓮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1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4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