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毅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毅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毅豐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等罪,曾經有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之情況等情,有各該確定裁判及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又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各罪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罪曾定執行刑加計編號3之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4日至同年月│105年7月1日│105年6月6日│││6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8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227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53號││及├────┼───────────┼───────────┼───────────┤│確定│判決日期│105年12月29日│106年2月3日│106年4月25日││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27日│106年5月23日│├───┴────┼───────────┼───────────┼───────────┤│備註│106年度執字第1901號│106年度執字第3414號│106年度執字第5829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797號(編號2之罪曾經與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227號附表一編號3、4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又與編號1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經抗││││告、再抗告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77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68號駁││││回抗告及再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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