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制式九○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肆顆,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扣案之大麻肆包(含袋重肆點貳伍公斤),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十八時許,在台中縣○○鄉○○路○○○巷「大城開喜大樓」地下停車場,查獲制式九○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四顆、大麻四包(含袋重四.二五公斤),分別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均為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制式九○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四顆,均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扣案之大麻四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均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分別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