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許家碩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6年4月24日以106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因經命補正仍未繳納抗告費用,本院遂於106年8月4日駁回其抗告。
三、本件訴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院爰於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10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