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305號聲請人 廖振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淑秋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票據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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