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平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審理。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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