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826元,應繳裁判費50,5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