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複代理人 詹啟章 律師被告 雨瑄 商行即 許慧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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