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