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0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裕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