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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