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士維 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0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49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