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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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被告三鼎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函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3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2年8月28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