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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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相 對人即債務人 李穎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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