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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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勝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印刷代替)。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玉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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