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告 林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祐萱 (原名: 余淑華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請求權之依據。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2,186元(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裁判費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
如逾期不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家齡◎附表:
一、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
⑴、請求期間:自民國88年4月6日起至民國100年2月
9日止,共計142月又4日。
⑵、每月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0元。
⑶、請求總額:2,132,000元【計算式:15,000元×142+15,000元×4/30=2,132,000元】。
二、應徵裁判費:22,1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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